(2014)通民初字第00218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4-2-25)
(2014)通民初字第00218號
原告龍×,男,1927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季×,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龍×訴被告季×遺贈扶養協議糾紛一案中,原告龍×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原告龍×負擔(已交納)。
代理審判員 張大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韓翠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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