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65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1-27)
(2015)通刑初字第65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1,男,32歲(1982年7月20日出生)。
訴訟代理人劉愛君,天津益清(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2,男,28歲(1986年8月12日出生)。
訴訟代理人劉愛君。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侯×,女,57歲(1957年4月28日出生)。
訴訟代理人劉愛君。
被告人陳×3,男,49歲(1965年8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30日經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2015年1月27日經本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王宇,北京市達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公訴刑訴(2015)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3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后,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1、陳×2、侯×向本院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家海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1、訴訟代理人劉愛君、被告人陳×3、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王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21日7時許,被告人陳×3持鐵管故意將陳×1家棚子上的石棉瓦搗毀,引發與陳×1(男,31歲)、陳×2(男,27歲)、侯×(女,57歲)之間的爭吵和打斗;在打斗中,被告人陳×3持刀將陳×1、陳×2、侯×劃傷;陳×1持膠皮棍子、陳×2用拳腳將被告人陳×3打傷,陳×4被碰傷;經法醫鑒定,陳×1傷情為輕傷二級,陳×2、侯×傷情為輕微傷;陳×4、被告人陳×3傷情為輕微傷。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陳×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認定被告人陳×3有自首情節。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1訴稱,由于被告人陳×3的犯罪行為,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要求被告人陳×3賠償其醫療費10110.14元、誤工費21379.31元、護理費2340元、營養費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交通費845元、精神損失費20000元,共計人民幣60574.45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2訴稱,由于被告人陳×3的犯罪行為,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要求被告人陳×3賠償其醫療費3745.85元、誤工費7411.52元、護理費2340元、營養費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交通費764元、精神損失費20000元,共計人民幣40161.37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侯×訴稱,由于被告人陳×3的犯罪行為,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要求被告人陳×3賠償其醫療費7369.87元、護理費2340元、營養費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交通費782元、精神損失費20000元,共計人民幣36391.87元。
被告人陳×3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表示愿意依法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王宇的意見為,被告人陳×3無犯罪記錄,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認罪、悔罪,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陳×3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7時許,被告人陳×3在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房辛店村持鐵管故意將陳×1家棚子上的石棉瓦搗毀,引發被告人陳×3與陳×1、陳×2、侯×之間的爭吵和打斗;在打斗中,被告人陳×3持刀將陳×1、陳×2、侯×劃傷;陳×1持膠皮棍子、陳×2用拳腳將被告人陳×3打傷,陳×4(被告人陳×3之妻)被碰傷;經通州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1傷情為輕傷二級,經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2、侯×傷情為輕微傷;陳×4、被告人陳×3傷情為輕微傷;后被告人陳×3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1的經濟損失經審理核實后確認為:醫療費10110.14元、誤工費21379.31元、護理費1360元、營養費4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交通費500元,共計人民幣34649.45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2的經濟損失經審理核實后確認為:醫療費3745.85元、誤工費7411.52元、護理費1200元、營養費2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交通費300元,共計人民幣13632.37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侯×的經濟損失經審理核實后確認為:醫療費7369.87元、護理費1360元、營養費2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交通費300元,共計人民幣10134.87元。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陳×1、陳×2、侯×的陳述,證人胡×、陳×4、王×、李×、陳×5、陳×6、于×、劉×的證言,被告人陳×3的供述,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法醫鑒定意見書,照片,書證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診斷證明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醫療費票據、勞動合同、誤工證明、工資證明、完稅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另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陳×3自愿向本院預交賠償款人民幣8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3遇事不能冷靜處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3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3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3無犯罪記錄,當庭認罪、悔罪,積極向本院預交賠償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王宇提出的“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陳×3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對被告人陳×3不宜適用緩刑,故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且于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陳×3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依法賠償其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1、陳×2、侯×造成的經濟損失。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1、陳×2、侯×所提訴訟請求的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1、陳×2、侯×所提訴訟請求的過高及無法律依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陳×3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3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取保候審前先行羈押的31日已折抵)。
二、被告人陳×3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1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三萬四千六百四十九元四角五分(已預交至本院)。
三、被告人陳×3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2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一萬三千六百三十二元三角七分(已預交至本院)。
四、被告人陳×3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侯×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一萬零一百三十四元八角七分(已預交至本院)。
五、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1、陳×2、侯×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王歡歡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紅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