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刑初字第737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4-8-7)
(2014)通刑初字第737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女,43歲(1971年3月20日出生),個體經營者。2012年8月17日,因犯銷售假藥罪被本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涉嫌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公訴刑訴(2014)6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和北京市通州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聯合執法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劉×在通州區楊莊某超市內經營保健食品,當場起獲“極品金偉哥”7盒、“蟻力神”9盒、“CROWN3000”10瓶,經北京市微量化學研究所分析測試中心檢測,上述保健食品中全部含有非法添加的西藥西地那非成分。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王×1、王×2的證言,被告人劉×的供述,檢測報告,搜查筆錄、扣押筆錄,照片,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報告、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銷毀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刑事判決書、電話查詢記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無視國法,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曾因銷售假藥被判處刑罰,依法可以酌情從重處罰。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劉×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二、涉案的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極品金偉哥”7盒、“蟻力神”9盒、“CROWN3000”10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郭玉潔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書 記 員 趙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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