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刑初字第238號
——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2015-1-8)
(2014)平刑初字第238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郄某某,男,1984年3月4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籍貫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山縣。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平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現住原籍。
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訴刑訴(201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郄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平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郄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19時許,被告人郄某某開車在平山縣某某村村北高速輔路橋下遇見齊某某,因對齊某某給自家廠子停電不滿,郄某某開車將齊某某的汽車逼停。郄某某、李某某下車與齊某某發(fā)生口角,李某某用鎖車把打了齊某某腰部,郄某某用拳頭巴掌將齊某某打傷,致使齊某某左眼紅膜根部離斷,晶狀體半脫位。經鑒定,齊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郄某某與受害人齊某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郄某某一次性賠償齊某某人民幣140000元整,齊某某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責任。
另查明,2014年9月3日被告人郄某某被傳喚接受詢問后,再次被傳喚時未到案,10月21被上網追逃,10月30日主動到平山縣公安局接受訊問。
上述事實,被告人郄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郄某某的供述,受害人齊某某的陳述,證人李某某、梁某某、范某某、蓋某某的證言,河北省平山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和解協(xié)議,收條,到案經過,被告人戶籍證明、現實表現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郄某某因瑣事與他人發(fā)生糾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受害人輕傷二級的后果,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郄某某自愿認罪,積極賠償受害人并取得諒解,且有投案的情節(jié),可對被告人郄某某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郄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管制六個月。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趙樹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董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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