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32號
——山西省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2015-2-13)
(2015)城刑初字第32號
公訴機關陽泉市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某,女,1979年4月28日出生,漢族,山西省平定縣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國工商銀行陽泉分行職工,住本市城區。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陽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執行逮捕。現押于陽泉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霄智,山西晉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陽泉市城區人民檢察院以陽城檢公訴刑訴(20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陽泉市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金現、書記員郝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某及其辯護人張霄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并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馮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馮某某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被告人馮某某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馮某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即請求路人撥打報警和急救電話,等待交警處理事故,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應認定自首;被告人馮某某及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鑒于交通肇事罪系過失犯罪,被告人有工作,請求對被告人馮某某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4年10月16日8時20分許,被告人馮某某駕駛起亞牌小型轎車,沿陽泉市城區德勝東街駛入鐵路小區內停車時,因操作失誤,將被害人劉某某、梁某某、王某某撞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發生事故后,被告人馮某某即請求路人高某某幫其撥打了110報警和120急救電話,交通警察對其進行詢問時,其對事實供認不諱。經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認定,馮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在此事故中無責任。
案件訴訟到本院后,被害人劉某某的子女曹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及被害人梁某某、王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馮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韓某、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中心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各種損失共計54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梁某某各種損失共計2.9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各種損失共計2.06萬元,已全部履行,并取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山西省陽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出具的歸案經過證實:2014年10月16日8時20分許,被告人馮某某駕駛起亞牌小型轎車,沿陽泉市城區德勝東街駛入鐵路小區內停車時,因操作失誤,將被害人劉某某、梁某某、王某某撞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陽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對馮某某進行詢問時,其對自己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2、山西省陽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車輛痕跡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照片證實:2014年10月16日8時20分馮某某發生交通事故的現場情況。
3、被害人王某某、梁某某的陳述材料及筆錄證實:2014年10月16日8時20分許王某某、梁某某、劉某某晨練回到鐵路小區院內準備回家時,突然被一輛白色轎車撞倒在地,后被送到陽泉市第四人民醫院。
4、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及證人高某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馮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后因自己手機被鎖在車內,即請求路人高某某幫其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
5、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及陽泉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證實:被害人劉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死亡,經鑒定,系因交通事故致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
6、陽泉市第四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證實:交通事故所致被害人梁某某、王某某的傷情。
7、山西方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證實:被告人馮某某駕駛的起亞牌YQZ7165AE小型轎車技術數據符合國際《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8、陽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馮某某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在事故中無責任。
9、本院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書寫的諒解書證實: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馮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韓某、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中心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各種損失共計54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梁某某各種損失共計2.9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各種損失共計2.06萬元,已全部履行,并取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諒解。
10、被告人馮某某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車輛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傷,對事故發生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馮某某交通肇事后電話報警,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屬自首,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馮某某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施救,與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具有悔罪表現,本院根據量刑規范化有關規定在對其量刑時予以體現。被告人馮某某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馮某某具有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海云
人民陪審員 趙紅榮
人民陪審員 徐劍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 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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