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刑初字第96號
——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2015-2-4)
(2014)平刑初字第96號
公訴機關陽泉市平定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竇某某,男,1965年3月27日生,漢族,初中文化。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平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轉取保候審。2014年8月7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4年12月19日經本院決定逮捕,2014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宋家莊站派出所抓獲,并于當日臨時寄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2015年1月7日被平定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平定縣看守所。
平定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訴刑訴(2014)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竇某某犯詐騙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定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建軍、張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竇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訴訟中因被告人竇某某不在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裁定中止本案審理,2015年1月8日恢復審理;本案經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起訴書指控,2012年8月至2013年初,被告人竇某某詐騙王某某人民幣共計48060元。就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故認為被告人竇某某之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庭審中,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無異議,并作了如實供述。
經審理查明,
2012年8月初,被告人竇某某以能幫助辦理養老保險為由取得王某某信任。此后,2012年8月至2013年初期間,被告人竇某某先后以送禮、繳納養老保險金等名義多次騙取王某某人民幣共計48060元。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竇某某到平定縣公安局投案,2014年7月2日,被告人竇某某家屬退賠王某某人民幣30000元。在訴訟中,被告人竇某某家屬向本院交納退賠款18060元,被害人王某某對被告人竇某某行為表示諒解,并建議判處緩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平定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證實案件來源;(2)平定縣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一中隊到案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到案經過;(3)常住人口詳細信息證實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4)對王某某的詢問筆錄證實被騙經過;(5)對馮某某的詢問筆錄證實案件相關情節;(6)辨認筆錄、照片等證實被害人王某某辨認出被告人竇某某;(7)收條、諒解書等證實被告人家屬退賠被害人王某某及王某某對被告人竇某某諒解的情節;(8)欠條證實被告人竇某某給被害人王某某打條;(9)收款人為馮某某的收條證實該條系被告人竇某某偽造;(10)本院交納退賠款通知,諒解書等證實在訴訟中,被告人竇某某家屬交納退賠款、被害人王某某諒解被告人竇某某行為等情節;(11)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宋家莊站派出所到案經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臨時寄押證明書等證實被告人竇某某被臨時寄押等情節;(12)被告人對上述事實亦供認不諱。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證據確實、充分,且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竇某某多次詐騙他人錢財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平定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竇某某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竇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交)。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簭埿⒕�
代理審判員�。厚R俊華
人民陪審員�。� 郭 鳳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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