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149號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11-25)
(2014)高民初字第1149號
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生,漢族,住高平市,農民。
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生,漢族,高平市人,農民。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3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2014年4月11日雙方進行結婚登記。由于婚前雙方相互了解不夠,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告才知道被告經常性賭博,為賭博被告還欠下貸款十幾萬元。婚后原告幫其還債15000元。本想好好過日子,但被告仍惡習不改繼續賭博還要求原告為其貸款進行賭博,被告行為嚴重傷害了雙方夫妻感情。現雙方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李某某辯稱,原告所訴被告賭博欠債是事實,但被告讓原告貸款不是參賭,是為了還貸減輕被告還債壓力。現被告不同意與原告離婚,若原告堅持離婚,請求其退還結婚時收取被告家的彩禮款60000元及三金錢5000元。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2014年4月11日雙方進行了結婚登記,同年4月20日舉行婚禮后一起生活。婚禮時原告收取被告家彩禮款60000元,三金錢5000元。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原告才得知被告婚前經常性進行賭博,并因賭博還欠有貸款,為了日后生活,原告幫被告歸還了貸款15000元,被告向原告承諾不再參賭。但事后被告仍經常參與賭博,原告感到被告賭博惡習難改,再無法與其一起生活。于2014年8月份回娘家居住生活,并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因婚前相互了解不夠,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告才得知被告習慣性賭博并欠有外債。原告為了日后家庭生活幫被告歸還15000元貸款后,被告本應兌現其對原告承諾好好勞動與原告共建美好家園,但其仍經常參與賭博,嚴重傷害了夫妻之間的感情,致使原告離家提出離婚。故本院對原告離婚請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所提退還彩禮款60000元,雖然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但造成雙方感情破裂是因被告的過錯行為所致,該彩禮款可酌情由原告退還20000元。其所提三金款5000元,該款系為原告購買三金所用,屬贈與行為,不應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
二、原告王某某返還被告李某某彩禮款20000元。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高宏
人民陪審員 姬熙才
人民陪審員 史曉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趙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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