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735號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7-22)
(2014)高民初字第735號
原告李某,女,1992年8月10日生,漢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蘭蘭,山西省高平市東城辦事處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趙某某,男,1986年9月9日生,漢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農民。
原告李某與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被告趙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蘭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在審理李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供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事實依據,依法按撤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十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審 判 長 賀國鋒
審 判 員 李建剛
人民陪審員 公 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田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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