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306號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11-17)
(2014)高民初字第1306號
原告馬某某,男,1980年生,漢族,高平市人,無業。
委托代理人張慧芳,山西省榮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女,1982年生,漢族,高平市人,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某某訴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馬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其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馬某某負擔。
審判員 秦露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董 良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