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滬二中行終字第33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3-6)
(2015)滬二中行終字第3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某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花某。
原審第三人上海市某區醫學會。
法定代表人張某。
上訴人郭某因衛生行政審核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2014)普行初字第6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14年4月3日,上海市某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某衛計委”)將醫方與郭某之間的醫療事故爭議移交上海市某區醫學會(以下簡稱“某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同月7日,某醫學會予以受理并通知醫患雙方遞交鑒定材料。同月16日,醫方向某醫學會遞交了鑒定材料。同月17日,郭某向某醫學會遞交了鑒定材料。同月30日,某醫學會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對醫方提交之封存的病歷資料啟封,計牙片4張、口腔X線全景片(2011年3月)1張、病歷治療計劃表1頁、門診病歷3頁。同日,醫患雙方向某醫學會提交了醫患雙方爭議要點確認書,郭某向某醫學會提出了“對醫患雙方所遞交的材料應進行質證”的要求,某醫學會當日即發出中止鑒定通知,中止了鑒定程序,當天并未確定專家鑒定組成員。同年5月7日,郭某申請撤回質證的要求。同月12日,某醫學會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再次對封存的病歷材料啟封,計牙片4張、口腔X線全景片(2011年3月)1張、病歷治療計劃表1頁、門診病歷3頁,并組織醫患雙方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了11名口腔科和醫學影像科專家(8名口腔科專家和3名醫學影像科專家,其中5名為正式專家、6名為候補專家)組成專家鑒定組。同月27日,專家鑒定組召開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并形成了合議。鑒定所經過的程序均有當事人的簽名確認,記載于某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確認表。某醫學會于同月30日出具滬普醫事鑒[2014]003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以下簡稱“鑒定書”),鑒定結論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第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六條,本例構成三級戊等醫療事故,上海嘉福口腔門診部承擔主要責任。同年6月3日,某衛計委收到某醫學會報送材料后進行審核,向郭某作出被訴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告知書,主要內容為:你于2014年3月31日提出的上海嘉福口腔門診部患者郭某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本單位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于2014年4月3日交由某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2014年6月3日,本單位收到某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根據《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本單位對參加該鑒定會的人員資格、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了書面審核,經審核認為,上述三項內容符合《條例》有關規定。某衛計委以掛號信的方式向郭某送達。郭某不服,起訴請求撤銷該審核。
原審法院認為:某衛計委作為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主體資格。《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依據上述規定,醫療事故爭議中的技術問題由醫學會組織鑒定,某衛計委作為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核的范圍僅限于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這三項內容,這也構成了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內容。本案中,某衛計委收到某醫學會報送的鑒定書及相關材料后進行審核,向郭某作出的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告知書中,已經明確書面告知了“根據《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本單位對參加該鑒定會的人員資格、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了書面審核,認為上述三項內容符合《條例》有關規定。”故被訴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郭某認為某衛計委作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對鑒定書進行審核的質證意見,與事實不符。本案中,當事人庭審舉證質證表明,某醫學會負責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在自接到醫患雙方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進行并出具了《鑒定書》。某醫學會在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患雙方提交鑒定所需的材料,醫患雙方也履行了提交材料的義務,某醫學會履行了必要的告知義務。醫患雙方在某醫學會的主持下依照相關規則抽取了專家鑒定組的成員。經召開鑒定會,專家鑒定組聽取了醫患雙方的意見,并依照規則形成了合議意見。鑒定書根據專家鑒定組的合議意見作出,并由某醫學會加蓋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章。鑒定過程中,醫患雙方對于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未提出否定意見,對于鑒定程序均簽字確認。某衛計委作出被訴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綜合證據情況來看,在鑒定開始前后的整個過程中,郭某行使了相應的權利,對鑒定中的主要步驟也予以了確認。訴訟中,郭某對某醫學會組織鑒定的程序提出的異議,難以采納。需要指出,郭某認為鑒定書認定事實不清,系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結論性問題持有異議,對于鑒定結論有異議的,依法可以申請再次鑒定。郭某關于某衛計委未依照行政處罰程序查明事實并處理相關單位和個人的異議,與被訴行政行為不具有關聯性。綜上所述,某衛計委作出被訴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執法程序合法。郭某要求撤銷被訴行政行為并判令某衛計委重新作出審核結論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原審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郭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郭某上訴稱:原審第三人某醫學會的鑒定程序違反了《辦法》和《條例》,被上訴人某衛計委的審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法院未對該違法事實進行法庭調查。原審第三人未對鑒定會過程和專家的意見進行書面記錄,未參加鑒定會的情形下,對鑒定程序進行了書面審核。專家鑒定組未在專家合議書中闡述作出鑒定結論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家鑒定組長沒有簽發鑒定書文稿,鑒定書未對醫方醫療行為是否違法、違規作出認定。在鑒定過程中,專家鑒定組未對上訴人陳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作出鑒定意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移交函上表示有移交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的調查報告和詢問筆錄,但被上訴人未在訴訟中提供,故該函不真實,被上訴人將上訴人與醫方之間的醫療事故爭議移交原審第三人組織鑒定存在錯誤,原審法院所認定的“鑒定所經過的程序均有當事人的簽名確認,記載于某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確認表”的事實錯誤,此確認簽名系在鑒定會開始前,不能證明上訴人對程序予以確認。原審第三人也未將規定的鑒定步驟和鑒定事項完整地列入確認表,僅根據該確認表判斷程序符合規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上訴人作出的審核適用法律錯誤,原審第三人沒有實施、完成鑒定程序所規定的鑒定步驟和鑒定事項,違反《辦法》第三十三條的鑒定程序,被上訴人應重新作出審核。上訴人向原審法院陳述了醫療細節為證明醫方的醫療行為違法,進而證明專家組未依法作出鑒定意見,鑒定程序違法,被上訴人的審核錯誤,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供證據,原審法院未準許上訴人調取鑒定會視頻錄音記錄的請求,侵犯上訴人的權利。故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條例》規定了被上訴人某衛計委在接到醫療事故處理請求時,對是否屬于醫療事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依法享有審核確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行政職權,同時對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的范圍也進行了規定,即對參加該鑒定會的人員資格、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書面審核。本案中,當事人庭審舉證質證表明,原審第三人某醫學會負責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在自接到醫患雙方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進行并出具了鑒定書。某醫學會在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患雙方提交鑒定所需的材料,履行了必要的告知義務,醫患雙方也履行了提交材料的義務。醫患雙方在某醫學會的主持下依照相關規則抽取了專家鑒定組的成員。經召開鑒定會,專家鑒定組聽取了醫患雙方的意見,并依照規則形成了合議意見。《鑒定書》根據專家鑒定組的合議意見作出,并由某醫學會加蓋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章。鑒定過程中,醫患雙方對于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未提出否定意見。關于被上訴人對系爭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審核,即上訴人所爭議的未按規定的鑒定步驟和鑒定事項,違反《辦法》第三十三條的鑒定程序問題。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審核了原審第三人報送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確認表、當事人要求專家庫成員回避記錄單、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專家隨機編號清單、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隨機抽取鑒定專家編號清單、參加鑒定會人員簽到表(一)、(二)、某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專家合議書、隨機抽取鑒定專家程序說明、醫療損害鑒定鑒定專家缺席會議回執單、滬普醫事鑒[2014]003號鑒定書等材料,認為符合規定的要求,由相關的證據證實。在鑒定過程中,醫患雙方均按規定分別陳述,分別接受詢問。上訴人方在參加鑒定會人員簽到表(二)上簽名確認于2014年5月27日下午參加了鑒定會。對醫患雙方而言都是平等處置,上訴人以專家組未聽取其陳述,未對其提出的理由作出鑒定,理由不能成立。鑒定書對醫方醫療行為構成醫療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作出了認定。至于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未根據上訴人陳述的醫療細節,確認某醫學會鑒定意見違法、鑒定程序違法、被上訴人審核認定事實不清的問題,實際上是上訴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結論性問題持有異議,根據《條例》規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依法可以申請再次鑒定。上訴人據此認為被上訴人審核不嚴,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在收到原審第三人某醫學會報送的上訴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依法從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專業類別和鑒定程序等方面進行審核,認為該鑒定結論的作出過程符合《條例》、《辦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予以確認的審核意見,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案系對被上訴人某衛計委所作審核意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對上訴人在此次醫療事故中遭受的損害可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郭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金剛
代理審判員 張曉帆
代理審判員 田 華
二○一五年三月六日
書 記 員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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