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立一初字第00002號
——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1-4)
(2015)平民立一初字第00002號
原告華某,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漢族,本溪市人,無業(yè)。
被告黃某,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漢族,本溪市人,無業(yè)。
本院在審理原告華某訴被告黃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華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訴訟期間撤訴,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的權利所作的處分。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華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華某負擔。
審判員 高攀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書記員 賈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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