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001號
——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2015-1-4)
(2015)平民初字第00001號
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漢族,遼寧省凌源市人,無業。
被告周某,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本溪市人,醫院職工。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周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審判員馬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周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2月17日登記結婚,婚生一女,雙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女兒3周歲后,原、被告感情發生變化,經濟上AA制,被告只負擔子女的托費,原告及子女的生活費等全靠原告做臨時工的收入來維持。被告對原告和子女不聞不問,對家庭不負責任。婚前原告對被告了解不夠,婚后雙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原告起訴要求:1、判決離婚;2、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3、坐落于歐洲城的房屋歸被告所有,原告不主張分割;4、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3.3萬元由被告負擔,被告婚前從原告處借款2萬元由被告償還;5、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不同意離婚,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經濟上AA制是原告提出來的,被告負責子女上幼兒園和出去玩的花銷。原、被告看法有時不一樣,多數情況下是原告不與被告溝通。之前,被告因購房在外借款,又給他人擔保,因此有債權人上門主張權利,我也因還債導致經濟困難。現在,外債已經通過從家人處借款的方式償還了,準備向實際借款人行使追償權,困難已經度過,生活會好轉。子女年紀小,被告希望與原告繼續共同生活。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17日登記結婚,婚生一女,雙方均系再婚。婚初夫妻感情較好,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致使夫妻關系不睦。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來院提起本案訴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雙方均有責任。現被告不同意離婚,并愿改善夫妻關系,原告亦應念及夫妻感情及子女利益,給被告一次和好機會。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加強彼此間的溝通、理解,夫妻關系是可以改善的。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宜判決離婚。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馬洋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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