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特字第00007號
——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2014-12-26)
(2013)平民一特字第00007號
申請人王某甲,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人,下崗工人。
委托代理人袁長海,本溪市恒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申請人王某甲要求宣告王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王某甲申請訴稱:我與被申請人系兄妹關系,被申請人患有精神殘疾(二級)。被申請人于2002年離家出走,經多方查找無音信,故來院申請宣告王某乙死亡。
經查:下落不明人王某乙,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某暖氣片廠工人,原住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系申請人王某甲的哥哥,王某乙于2002年離家,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于2013年12月22日在《人民法院報》發出尋找王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間為一年,現已屆滿,王某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認為,王某乙于2002年離家至今,下落不明已滿4年,經本院公告尋找其下落,也無人知道,故申請人王某甲申請王某乙死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準許。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宣告王某乙死亡。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代理審判員 王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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