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0322號
——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2014-12-15)
(2014)平民初字第00322號
原告孫某某,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本溪市人,無業。
被告白某某,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本溪市人,無業。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某訴被告白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五十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王 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劉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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