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00036號
——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2015-1-14)
(2015)平刑初字第00036號
公訴機關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員。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梁某,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員。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審。
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本平檢公訴刑訴(2014)4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梁某犯詐騙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志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梁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梁某于2013年3、4月份,明知梁某不符合病退條件,仍通過劉某某(另案處理)等人聯系偽造病退材料辦理病退手續,后騙取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社會保險金共計人民幣26600元。案發后,經被害單位報案,公安機關偵查,被告人劉某某、梁某被抓獲歸案,全部贓款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梁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證言;被告人劉某某、梁某在偵查機關的供述;遼寧省公安廳遼公刑技(文檢)(2014)122號刑事技術鑒定書;辨認筆錄;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報案材料、戶籍證明、指認照片、保險金支付明細、扣押清單、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使用虛假的致殘程度鑒定結論通知書為被告人梁某辦理因病提前退休的手段,騙領養老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梁某結伙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某、梁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梁某歸案后將涉案贓款全部予以退還,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本院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共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并綜合考慮兩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已繳納一萬元,余款自本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已繳納五千元,余款自本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三、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劉某某、梁某詐騙所得的人民幣二萬六千六百元退賠給被害單位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趙春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潘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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