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刑初字第00354號
——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2014-12-17)
(2014)平刑初字第00354號
公訴機關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92年5月23日出生,滿族,小學文化,無職業。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本平檢公訴刑訴(2014)4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施越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被告人劉某于2013年4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解放南路興盛街,鉆窗進入被害人李某甲經營的李記抻面店內,竊得黑土地白酒8瓶、豐谷白酒7瓶(無法估價)。
2、被告人劉某于2013年8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廣裕路附近,鉆窗進入被害人王某甲經營的三蜀麻辣館內,竊得青島淡爽啤酒6箱,價值人民幣288元。
3、被告人劉某于2013年8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永豐農貿大廳附近,鉆窗進入被害人李某經營的永豐粗糧飯莊店內,竊得三溝白酒2瓶(無法估價)。
4、被告人劉某于2013年8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廣裕路崔勝街,鉆窗進入被害人秦某某經營的劉記拉面店內,竊得龍山泉干啤啤酒4箱,價值人民幣152元。
5、被告人劉某于2013年11月至12月間,先后兩次到本溪市平山區崔東路附近,鉆窗進入被害人王某乙經營的本溪縣老溫頭羊湯館店內,竊得人民幣7300余元。
6、被告人劉某于2013年12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解放南路附近,撬壞門鎖進入被害人于某經營的美朝里燒烤店內,竊得人民幣12800元。
7、被告人劉某于2013年12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崔西路附近,鉆窗進入被害人陳某經營的崔東老菜飯店內,竊得人民幣70元。
8、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1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解放南路附近,拽壞門鎖進入被害人王某丙經營的大盤子飯店內,竊得人民幣800元。
9、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2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解放南路公交公司附近,鉆窗進入被害人康某經營的回家館燒烤店內,竊得100元面值假幣1張。
10、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2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解放南二路附近,撬壞門鎖進入被害人楊某某經營的朝鮮冷面狗肉館店內,竊得棉被一條(無法估價)、龍山泉純生啤酒6箱,價值人民幣228元。
11、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3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明山區西芬路附近,撬壞門鎖進入被害人趙某某經營的綠色村莊家常菜店內,竊得啤酒瓶蓋70個(無法估價)。
12、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3月至4月間,先后兩次到本溪市平山區崔東路附近,撬開窗戶進入被害人才某經營的錦州燒烤店內,竊得人民幣200元及龍山泉干啤啤酒2箱,價值人民幣76元。
13、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4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解放北路附近,撬壞門鎖進入被害人邰某某經營的李記壇肉手搟面店內,未竊得財物后離開。
14、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4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曙光路附近,撬開窗戶進入被害人楊某某經營的天街水餃館店內,竊得人民幣200元。
15、被告人劉某于2013年至2014年之間,先后兩次到本溪市平山區解放南二路附近,撬開窗戶進入被害人侯某某經營的愛華狗肉館店內,竊得人民幣100元、黑土地白酒10瓶(無法估價)。
16、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5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解放南二路附近,撬壞門鎖進入被害人丁某某經營的食全食美農家菜館店內,竊得三溝白酒1箱(無法估價)。
17、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5月間的一天,到相同地點,撬壞窗戶進入被害人王某經營的手搟面家常菜店內,竊得人民幣300元。
18、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5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廣裕路附近,撬壞門鎖進入被害人徐某某營的成業房地產中介店內,竊得人民幣80元。
19、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5月間的一天,到相同地點,撬開窗戶進入被害人趙某經營的骨頭壇肉春餅店內,竊得人民幣40元。
20、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5月間的一天,到相同地點,采取相同手段進入被害人辛某某經營的新合房地產中介店內,未竊得財物后離開。
21、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5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第五中學附近,撬開窗戶進入被害人任某某經營的菩提慧賓美容店內,未竊得財物后離開。
22、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5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解放南二路附近,撬開窗戶進入被害人范某某經營的旺旺狗肉店內,竊得龍山泉干啤啤酒6箱,價值人民幣228元。
23、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6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平山路附近,撬開窗戶進入被害人潘某某經營的鴻鑫大盤子家常菜店內,竊得人民幣6000元。
24、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6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崔東路附近,撬壞門鎖進入被害人段某某經營的晨光干洗店內,未竊得財物后離開。
25、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6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南地洪林商場附近,撬壞門鎖進入被害人楊某經營的黑金美容店內,未竊得財物后離開。
26、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6月間的一天,到相同地點,采取相同手段,進入被害人蔡某某經營的手撕鋪蓋面店內,未竊得財物后離開。
27、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6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南地社區附近,撬壞門鎖進入被害人竇某經營的君芳園飯店內,未竊得財物后離開。
28、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7月間的一天,到相同地點,采取相同手段,進入被害人張某某經營的農家風味餐館店內,未竊得財物后離開。
29、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7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明山區西芬街附近,撬壞門鎖進入被害人王某丁經營的王小二飯店內,竊得三溝白酒4箱(無法估價)。
30、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7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技校附近,撬壞門鎖進入侯某某經營的聚源砂鍋大骨頭館店內,竊得啤酒瓶蓋200個、休閑褲1條(無法估價)。
31、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7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解放南二路附近,撬開窗戶進入被害人于某某經營的越烤越旺燒烤店內,竊得人民幣300元。
32、被告人劉某2014年7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解放南路附近,撬壞門鎖進入被害人張某甲經營的群風大骨頭甩面店內,竊得正圓春白酒5瓶、三溝白酒5瓶。
33、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7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廣裕路附近,撬開窗戶進入被害人張某乙經營的朝鮮冷面館店內,竊得三溝白酒2箱(無法估價)。
34、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7月間的一天,到本溪市平山區解放南二路附近,撬開窗戶進入被害人謝某某經營的珍姐特色私房菜館店內,竊得啤酒瓶蓋600個(無法估價)。
35、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7月間的一天,先后兩次到相同地點,采取相同手段,進入被害人劉某甲經營的木桶飯店內,竊得人民幣300元及三溝白酒3瓶(無法估價)。
36、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7月間的一天,到相同地點,采取相同手段,進入被害人鄭某某經營的鄭氏雞公煲店內,竊得人民幣500元。
綜上,被告人劉某實施盜竊作案40起,盜竊數額為人民幣29962元。案發后,經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偵查,被告人劉某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陳述;本溪市價格認證中心本價認鑒(2014)494號價格鑒定結論書;辨認筆錄;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戶籍證明、電話查詢記錄、指認照片、扣押清單、情況說明等證據材料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無視國法,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在實施部分盜竊犯罪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多次實施盜竊犯罪,可以酌情從重處罰。本院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私人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九千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實施盜竊所使用的作案工具鉗子、螺絲刀、手電予以沒收。
三、責令被告人劉某將盜竊所得的贓款、贓物退賠給被害人(詳見清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李宗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佟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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