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溪民初字第00006號
——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法院(2015-1-27)
(2015)溪民初字第00006號
原告劉某某,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本溪市人,無職業。
被告周某某,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滿族,遼寧省本溪市人,無職業。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周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按撤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按撤訴處理。
審判員 王 丹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關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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