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溪民初字第00750號
——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法院(2014-12-2)
(2014)溪民初字第00750號
原告白某,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滿族,遼寧省本溪市人,無職業。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滿族,遼寧省本溪市人,系農民,系原告父親。
被告楊某,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漢族,黑龍江省賓縣人。
原告白某訴被告楊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開進行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3月,在北京打工相識,相處了3年,于2011年3月28日登記結婚,婚生一女白某甲,現年3歲,婚初感情尚可,后由于生活瑣事,雙方感情不合,被告離家出走,現已分居二年,被告已告知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夫妻感情破裂,同意離婚。婚生女由我撫養,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1000元。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在北京打工相識,雙方確定戀愛關系,并于2010年4月4日生有一女白某甲。2011年3月28日登記結婚。婚后原、被告居住在本溪市溪湖區歪頭山鎮歪頭山村。由于生活瑣事,雙方感情不合,被告離家出走,現已分居二年,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筆錄、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本溪市溪湖區歪頭山鎮歪頭山村民委員會證明等證據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均表示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離婚,本院準予。針對原、被告婚前所生子女白某甲撫養問題,雙方均表示由被告撫養,本院準予。關于被告主張撫養費數額問題,因原告無固定收入,視本案具體情節,以被告每月承擔600元為宜。本院依法傳喚被告楊某未到庭,可缺席判決。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白某與被告楊某離婚;
二、婚生女白某甲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給付撫養費六百元(從2014年11月起執行);
三、個人衣物歸各自所有,其他財產無爭議。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丹
人民陪審員 關雨婷
人民陪審員 黃興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闞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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