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溪刑初字第00076號
——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法院(2014-5-26)
(2014)溪刑初字第00076號
公訴機關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某某,曾用名呂某某,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
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溪檢公訴刑訴(2014)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代理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3年12月27日17時40分,被告人呂某某駕駛制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五菱牌微型客車,由邊牛駛往石橋子方向,當行至丹霍線石橋子長城電力路段時,因夜間上路行駛,忽視安全,未避讓正在橫過道路的行人,將正在橫過道路的被害人尹某某(男,58歲)撞倒,造成尹某某當場死亡的嚴重后果。經撫順公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尹某某系頭部遭受鈍體暴力作用,造成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經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呂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尹某某無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呂某某主動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候處理。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呂某某定罪處罰。
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向被害人尹某某的家屬一次性支付了本案肇事車輛所投保的全部交強險保險金共計人民幣十一萬元,被告人呂某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尹某某的家屬喪葬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十九萬元,雙方達成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證人尹某某、呂某某、尹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呂某某的駕駛人簡項信息,本案肇事車輛五菱牌微型客車的機動車車輛信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正本)和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被害人尹某某的戶口薄復印件,本溪市溪湖區歪頭山鎮歪頭山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實被害人尹某某在案發時未婚也無子女的證明,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體處理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于被害人尹某某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居民死亡殯葬證,撫順公正司法鑒定所法醫尸體檢驗司法鑒定意見書,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意見書,本溪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關于呂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檢測報告,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來源及歸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無視國法,駕駛制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忽視安全,夜間上路行駛,未避讓正在橫過道路的行人,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呂某某犯罪之后主動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候,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某某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孟 楊
代理審判員 趙明嬌
人民陪審員 李 卓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 張 翀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