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開刑初字第00277號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2014-12-25)
(2014)開刑初字第00277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3月27日被開原市公安取保候審。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以遼鐵開檢公刑訴(2014)第2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開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與本案認定的一致。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全部供認。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21時許,被告劉某某與被害人汪某某及王某偉等人到開原市威遠堡鎮“長鴻飯店”消費時,王某偉因點歌與鄰桌徐某立等人發生口角并廝打起來,劉某某持啤酒瓶毆打對方一男子頭部時,致啤酒瓶爆碎,將汪某某左眼、嘴唇擊傷。經開原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汪某某眼部損傷評定為輕傷一級。案發后劉某某經傳喚到案。民事部分雙方達成賠償和解協議,被告人劉某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汪某某物質損失人民幣75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被害人汪某某的陳述;證人王某偉、徐某立、汪某、李某權等人證言;鑒定意見及被害人病志;辨認筆錄;視頻資料;被告人劉某某供述;當事人的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賠償協議、賠償款收據、西豐縣公安局郜家店鎮派出所證明等書證材料在卷佐證。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控辯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之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節:1、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2、積極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酌定從輕處罰;3、被告人持械傷人,酌情予以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丁寶俊
代理審判員 劉建光
人民陪審員 孫伯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井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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