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開刑初字第00257號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2014-12-17)
(2014)開刑初字第00257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被開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2014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開原市看守所。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以遼鐵開檢公刑訴(2014)第2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開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與本案認定的一致。
被告人孫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全部供認,當庭表示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17時許,被告人孫某在開原市哈大路與新華路交匯處的工商銀行取款機前等候取款時,見被害人陳某取款后將自己的銀行卡遺忘在取款機內,孫某趁機持該卡分二次共取出現金人民幣5000元,逃離現場。案發后,經偵查機關傳喚到案。贓款全部返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扣押、返還物品清單、調查材料、情況說明、銀行賬戶往來清單等書證;被害人陳某陳述;證人李某洋證言;被告人孫某供述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控辯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被告人自愿認罪,全部退贓,愿意繳納一定數額的罰金,無前科劣跡,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已交納罰金5000元,其余罰金待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丁寶俊
代理審判員 劉建光
人民陪審員 李英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井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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