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開刑初字第00271號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2015-1-14)
(2014)開刑初字第00271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6月18日被開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F羈押于開原市看守所。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以遼鐵開檢公刑訴(2014)第2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李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開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良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與本案認定的一致。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全部供認。當庭表示認罪,愿意賠償被害人的合理經濟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15時許,被告人王某某的父親王某一因鄰居李某武將其家窗玻璃砸碎一事,到李某武家理論發生口角并廝打,在此過程中李某武的兒子被害人李某某持木棒毆打王某一,王某某見狀上前與李某某廝打,在廝打過程中,王某某持磚頭將李某某頭部打傷。經開原市公安局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李某某頭部傷評定為輕傷二級。案發后,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被抓獲歸案。經法庭調解,民事部分雙方當事人達成賠償和解協議,被告人王某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李某某物質損失人民幣13000元,王某某向李某某賠禮道歉,李某某對王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撤回對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訴,并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證人李某武、李某友、李某、張某鳳、王某一等人證言;鑒定意見及被害人病志;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當事人的戶籍證明、開原市公安局慶云堡鎮派出所情況說明、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賠償協議、醫藥費收據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控辯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之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節:1、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2、積極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酌定從輕處罰;3、得到被害人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4、被告人持械傷人,酌情予以從重處罰;5、在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過錯,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接觸被害人李某某的近親屬。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丁寶俊
代理審判員 劉建光
人民陪審員 李英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井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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