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開刑初字第00250號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2014-12-25)
(2014)開刑初字第00250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7月2日被鐵嶺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馮永光,系遼寧國制律師事務所律師。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以遼鐵開檢公訴刑訴(2014)第2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職守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開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辯護人馮永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8月至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任昌圖縣國稅局亮中分局局長,負有對轄區范圍內企業是否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進行審查以及對企業日常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職責。2011年10月王某某對轄區內經營煤炭零售業務的昌圖縣巨太礦產品商貿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進行審查過程中,未盡到認真審查的職責,對巨太公司存在的沒有貨物擺放場所、沒有貨物實物等不符合煤炭零售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情況未予以甄別,同意常某(該局副局長,另案起訴)認定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的意見,并以國稅局亮中分局的名義將該意見上報至昌圖縣國稅局政策法規科審批。導致該企業在不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情況下,取得了一般納稅人資格,并領取了增值稅發票。杜某(該公司實際經營者,已判刑)利用所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實施了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期間,2012年1月9日,王某某獲知巨太公司2011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間進、銷項稅款存在疑點后,未及時向昌圖縣國稅局相關部門匯報。截至案發,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合計人民幣38033451.25元,杜某于2014年1月17日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針對上述指控公訴人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對被告人王某某定罪量刑。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承認自己有不負責任的地方,當庭表示認罪。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認為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被告人屬初犯,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任昌圖縣國稅局亮中分局局長,負有對轄區范圍內企業是否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進行審查以及對企業日常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職責。2011年10月王某某對轄區內經營煤炭零售業務的昌圖縣巨太礦產品商貿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進行審查過程中,未盡到認真審查的職責,對巨太公司存在的沒有貨物擺放場所、沒有貨物實物等不符合煤炭零售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情況未予以甄別,同意常某(該局副局長)認定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的意見,并以國稅局亮中分局的名義將該意見上報至昌圖縣國稅局政策法規科審批。導致該企業在不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情況下,取得了一般納稅人資格,并領取了增值稅發票。杜某(該公司實際經營者)利用所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實施了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期間,2012年1月9日,王某某獲知巨太公司2011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間進、銷項稅款存在疑點后,未及時向昌圖縣國稅局相關部門匯報。截至案發,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合計人民幣38033451.25元,杜某于2014年1月17日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如下: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同案犯常某供述;證人楊某久、閆某龍、王某松、金某堪、杜某、王某忠、王某家、張某沛等人證言;昌圖縣工商局情況說明、省統計局設計管理處情況說明、省煤炭工業管理局情況說明、鐵嶺市國稅局情況說明、昌圖縣國稅局情況說明、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巨太公司《稅務登記表》、《驗點報告單》、《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巨太公司《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專用發票、運費網上認證系統申請表》、《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等相關材料、昌圖縣國稅局一般納稅人審批會議記錄、巨太《發票領用存信息》、巨太公司增值稅納稅記錄、關于對昌圖縣巨太礦產品商貿有限公司檢查的申請報告、國稅局案件來源情況和稅務稽查報告、被告人戶籍證明、被告人主體資格證明、案件來源等書證;鑒定意見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審批的企業責任人利用企業犯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致使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一節,經查,被告人的行為與杜寧的犯罪行為導致的稅款損失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對該節指控不予支持。關于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認為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被告人屬初犯,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該意見與本案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無前科劣跡,認罪悔過,具有悔罪表現,酌定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可以認為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源
審 判 員 丁寶俊
代理審判員 劉建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井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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