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開刑初字第00259號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2014-12-12)
(2014)開刑初字第00259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7月24日被開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以遼鐵開檢公刑訴(2014)第2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開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與本院認定的一致。
被告人田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供認,當庭表示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6日16時15分許,被告人田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開原市下肥鎮東下肥村河貝自然屯北丁字路口處由北向東左轉彎時,與金某興駕駛的由東向北右轉彎的遼M3708E號重型貨車相撞,造成田某某受傷,車輛部分損壞之后果。經鐵嶺固侖司法鑒定所血液酒精定量檢測,田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146.9mg/100ml。經開原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田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金某興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被告人田某某供述;證人金某興證言;酒精定量檢測報告;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車輛痕跡檢驗記錄、駕駛人及車輛信息、戶籍證明、案件來源、抓獲經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控辯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并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被告人無證、無號牌駕駛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應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無前科、劣跡,認罪悔過,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待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丁寶俊
代理審判員 劉建光
人民陪審員 李英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井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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