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開刑初字第00272號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法院(2014-12-25)
(2014)開刑初字第00272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女,1984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住沈陽市大東區。因本案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8月1日被開原市公安局抓獲,8月2日被開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2日被開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遼寧省開原市人民檢察院以遼鐵開檢公訴刑訴(2014)2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開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本院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
2014年8月1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遼A*****號轎車,載家人張某豐、周某、任某,由南向北行駛至開原市廣電大廈路口向東右轉彎時,與行人王某某(男,65歲)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當場死亡。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在現場等候,后在家人陪同下主動到交警大隊投案,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經公安機關檢驗,推斷被害人王某某系生前頭部受到較大鈍性暴力作用,造成嚴重顱腦損傷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張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與王某某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一次性賠償經濟損失65萬元,王某某家屬對張某某表示諒解,請求對其從寬處罰。
上述事實,除被告人張某某在庭審過程中的有罪供述外,在開原市公安局的偵查卷宗內,還有其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供述;有證人張某豐、周某、任某、李某某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及肇事痕跡檢驗報告;有交通肇事檢驗意見書(被害人死亡原因)及檢驗照片、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有駕駛人及車輛信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人戶口證明、被害人及家屬戶口證明;有調解書、協議書、收條、諒解書等民事賠償材料;有案件來源及被告人到案情況說明、被告人無前科劣跡證明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證明各項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相互印證一致,足以認定上述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張某某在現場等候并自動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審判過程中自愿認罪,構成自首。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節:1、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2、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可酌情從輕處罰;3、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并無前科劣跡,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本院為維護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生命健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二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源
審 判 員 劉建光
人民陪審員 李英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井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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