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寧刑初字第502號
——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2014-12-17)
(2014)寧刑初字第502號
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XX,男,現住寧江區大洼鎮前長嶺村。
委托代理人汪XX,吉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馬XX,男,現住寧江區大洼鎮前長嶺村。
被告人馬XX甲,男,現住寧江區大洼鎮前長嶺村。
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XX以被告人馬XX、馬XX甲犯故意傷害罪,并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為由,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訴。本院受理后,在審理過程中,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XX以與被告人馬XX、馬XX甲達成賠償協議并實際收到賠償款人民幣62500元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人馬XX、馬XX甲的刑事及民事告訴。
本院認為,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XX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準許。故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XX撤回對被告人馬XX、馬XX甲的刑事指控及民事告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王彥軍
審 判 員 路 平
人民陪審員 張雪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宇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