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98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平房區人民法院(2015-1-15)
(2015)平民初字第98號
原告白某甲,男,1974年10月2日生,漢族,農民,住哈爾濱市平房區。
被告周某某,女,1973年5月4日生,漢族,志鑫商務會館搓澡工,住址同原告白某甲。
原告白某甲與被告周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白某甲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審判員蔣丹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白某甲及被告周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白某甲訴稱:白某甲與周某某經熟人介紹相識,于2013年5月15日補辦結婚登記,1997年4月11日生有一女白某乙,現年17周歲�;楹蟾星橐话悖洺R颥嵤鲁臣埽瑢е路蚱薷星榇_已破裂,故訴請:1、與周某某離婚;2、婚生女白某乙由白某甲獨自撫養至其獨立生活止;3、婚后所建坐落于哈爾濱市平房區平新鎮長勝村韓禎窩堡80平方米房屋歸白某甲所有,白某甲給付周某某房屋折價款30000元;4、白某甲自愿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周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
原告白某甲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并當庭舉示:
證據一、結婚證。意在證明:白某甲與周某某于1994年辦理的結婚證登記錯誤,雙方于2013年5月15日在雙城市民政局重新補辦該結婚證,原登記錯誤的結婚證被雙城市民政局收回。
證據二、戶口簿(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異)。意在證明:婚生女白某乙于1997年4月11日出生,現年17周歲。
經庭審質證,被告周某某對原告白某甲舉示的證據質證認為:對上述兩份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證意見為: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能證實白某甲與周某某補辦結婚登記的時間及婚生女白某乙的出生時間,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確認并采信。
被告周某某未舉示證據。
經本院審理查明:白某甲與周某某經人介紹認識,于2013年5月15日在雙城市民政局補辦結婚證。二人生有一女白某乙,現年17周歲。二人婚后感情一般,最近經常因瑣事吵架,已經分居。
根據當事人的主張,本案焦點為:是否應準予白某甲與周某某離婚。
本院認為:白某甲與周某某共同生活已達20年之久,說明夫妻雙方婚后建立一定感情。雙方因忽視夫妻感情調整,出現矛盾,應互諒互讓,理性解決,不應輕易離婚。現因白某甲未舉示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和證據,且周某某不同意離婚,故白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因缺乏事實和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白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白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蔣丹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董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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