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48號
——黑龍江省通河縣人民法院(2015-2-13)
(2015)通刑初字第48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通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漢族,1991年4月8日出生于黑龍江省通河縣,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黑龍江省通河縣,住所地黑龍江省通河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黑龍江省通河縣看守所。
黑龍江省通河縣人民檢察院以黑通檢訴刑訴(2015)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當日立案,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通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海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17時42分許,被告人李某無證駕駛浙AXXXXX號奧迪牌小型轎車沿哈肇公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至通河縣富林鄉金玉米房路段時,將一行人(男,未確認身份)撞傷至死,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李某肇事后逃逸。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七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四)項的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于2014年12月4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尋找尸源啟示,證人張某某、劉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的證言,李某的供述與辯解,交通事故車輛安全技術司法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痕跡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李某無前科劣跡,與所在社區居民相處融洽,其父親李某乙自愿擔當監護人,本人自愿接受社區矯正。經社區矯正部門評估,適用非監禁刑不會對其所在社區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并同意接收矯正。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超速行駛,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后,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且能積極將賠償款提存,屬確有悔罪表現,可對其從輕處罰。故公訴機關對李某判處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可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高一夫
審 判 員 王 軍
人民陪審員 魏雁鳴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陳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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