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刑初字第12號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法院(2015-2-13)
(2015)梅刑初字第12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XX,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漢族,農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XX,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漢族,農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XX,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漢族,農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XX,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人齊XX,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1996年7月15日因犯傷害(致死)罪被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審,2015年2月3日被我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富拉爾基區看守所。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劉陽,黑龍江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檢察院以齊梅檢刑訴(2014)1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齊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XX、房XX、房XX、房XX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賀彬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XX、房XX、房XX、房XX、被告人齊XX、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齊齊哈爾市分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劉陽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13日16時許,被告人齊XX醉酒、超速駕駛制動系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黑BMS375號牌小型轎車,沿齊查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41公里加400米處時,未確保行車安全,與同方向行走的行人被害人房XX(男,45歲)相撞,造成車輛損壞,齊XX受傷,房XX死亡的后果。經鑒定:房XX系因交通事故致肝臟破裂大失血而死亡。經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人齊XX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房XX無責任。公訴機關以相應證據證實,認為被告人齊XX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齊XX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房XX的近親屬房XX、房XX、房XX、房XX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齊XX、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人保財險齊齊哈爾市分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42923.80元。庭審前,房XX、房XX、房XX、房XX與齊XX達成賠償協議,已實際履行,并對齊XX表示諒解,同意判處齊XX緩刑。現房XX、房XX、房XX、房XX只要求人保財險齊齊哈爾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交通費110360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XX、房XX、房XX、房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齊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無辯解。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人保財險齊齊哈爾市分公司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提出因齊XX系醉酒駕車,其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16時許,被告人齊XX醉酒、超速駕駛制動系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黑BMS375號牌小型轎車,沿齊查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41公里加400米處時,未確保行車安全,與同方向行走的行人被害人房XX(男,45歲)相撞,造成車輛損壞,齊XX受傷,房XX死亡的后果。經鑒定:房XX系因交通事故致肝臟破裂大失血而死亡。經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人齊XX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房XX無責任。
被告人齊XX于2014年9月16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上述證據,有公訴機關提交,經過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書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實:2014年9月13日16時許,齊XX駕駛黑BMS375號牌小型轎車,沿齊查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41公里加400米處,與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房XX相撞,造成車輛損壞,黑BMS375號牌小型轎車駕駛人齊XX受傷,行人房XX當場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抓獲、到案經過證實:2014年9月13日16時許,齊XX駕駛黑BMS375號牌小型轎車,沿齊查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41公里加400米處,與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房XX相撞,造成車輛損壞,黑BMS375號牌小型轎車駕駛人齊XX受傷,行人房XX當場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指調后,我大隊立即派值班民警劉鐵、劉繼明趕赴現場,出警人員對現場勘查結束后,通過電話聯系到肇事車輛駕駛員齊XX,隨即趕到齊市建華醫院,肇事車輛駕駛員齊XX在醫院接受治療,至此齊XX到案,經調查齊XX對其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供認不諱,此案告破。3.齊公交認字(2014)第2302080007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齊XX醉酒、超速駕駛制動系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動車,未確保行車安全,齊XX負事故全部責任,房XX該事故無責任。4.齊XX、房XX戶籍證明證實:齊XX、房XX的身份情況。5.機動車行駛證、車輛信息查詢單證實:肇事車輛所有人系王彬,使用性質為非營運。6.齊XX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單證實:齊XX有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B2。7.(1996)梅刑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書證實:齊XX犯傷害(致死)罪,于1996年7月15日被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王XX證言證實:這輛肇事車是齊市王強的,我和齊XX是給王強打工,這輛車是我從王X手里借的,平時都是我開。2014年9月13日那天,雅爾塞鎮的白X請我倆吃飯,10點多我開這輛捷達車,拉著齊XX去他家吃飯。中午大約12點在白X家吃的飯,吃飯的有七個人,吃飯時我、齊XX、白X三人每人喝了三瓶啤酒。喝完酒后我們去雅爾塞郭煥志家打麻將。大約下午4點左右,齊XX接了一個電話,我當時不知道是什么事兒,他讓白XX替他打一會兒麻將,說他出去有點事兒一會就回來,他就走了。他當時沒有管我借車,我開的這輛捷達車沒有鎖門,車鑰匙在車門上插著呢。他出去半個小時左右,我接到朋友孫XX的電話,他說我開的那輛車在哈拉漁場把人撞死了,我一想就是齊XX開著車出去辦事了,我們幾個人就從旅店出來,一起去現場了。2.證人房XX證言證實:我朋友劉X給我打電話告訴我,說可能我弟弟房XX發生交通事故了,讓我去現場看看是不是我弟弟。我大約16時10分左右到的現場,看見我弟弟房XX在齊查公路中間躺著,頭朝南,腳朝北,側身趴在公路上,頭部當時都是血,路西側道下有一輛黑色捷達轎車撞在樹上了,當時車旁邊躺一個人受傷了,當時這個人起來到我旁邊跟我說“誰肇的事”,我問他“轎車是誰的”,他說“是我的,我喝酒了酒駕,人怎么樣了”,我說“人已經沒了”,我問他“你喝多少酒”,他說“我也不知道我喝多少酒反正我撞人了”,當時這個人腿一軟就坐地上了,不一會交警就到現場了。3.證人房XX證言證實:房XX因交通事故死亡及房XX的個人情況。4.證人王X證言證實:黑BMS375號牌捷達牌小型轎車系王X于兩年前從他人處頂賬取得,沒有買賣協議,也沒有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于2014年5、6月份時借給王XX使用。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齊XX供述稱:2013年9月13日下午4點左右,我接到我姑姑電話,我就開著王XX的捷達車回音欽村,行駛到哈拉漁場附近時,我當時看見我車前面有輛大貨車,貨車后面當時我看見有一個行人,這個行人當時往音欽方向走,我車到跟前時,也沒有躲開這個行人,我車跟行人就撞上了,隨后我車滑入路西側溝內撞到大樹上了,我當時有點昏迷了,我感覺有人把我從車內拽出來,現場后來又有人跟我說話,具體跟我說的什么我現在記不住了,我就記得后來有人把我用車拉到齊市建華廠醫院。2014年9月13日上午10點多,我和王XX開這輛捷達車拉著我去雅爾塞鎮白XX家溜達,中午我們在白XX家吃得飯,下午2點多鐘吃完飯,我們幾個朋友去麻將館玩的麻將。吃飯時,我們在一起喝酒了,我喝了三瓶大雪啤酒。
(四)鑒定意見
1.2014年9月16日齊公(刑技)鑒(化)字(2014)3559號毒物檢驗鑒定報告證實:在齊XX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35.5mg/100ml。2.2014年9月26日公(齊梅)法檢字(2014)27號尸體檢驗報告書證實:被鑒定人房XX系因交通事故致肝臟破裂大失血而死亡。3.2014年10月9日齊俊通司法鑒定中心(2014)車鑒字第314-1號車輛痕跡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黑BMS375號牌捷達牌小型轎車與死者房XX在該交通事故中發生碰撞。4.2014年10月9日齊俊通司法鑒定中心(2014)車鑒字第314-2號車輛性能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黑BMS375號牌捷達牌小型轎車制動系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5.2014年10月9日齊俊通司法鑒定中心(2014)車鑒字第314-3號車輛速度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黑BMS375號牌捷達牌小型轎車在該交通事故發生時的行駛速度為72km/h。
(五)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
證實:事故現場情況。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且關聯一致,本院均予確認。
另查明,本案中的肇事車輛黑BMS375號捷達牌小型轎車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人保財險齊齊哈爾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被告人齊XX的交通肇事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原告人房XX、房XX、房XX、房XX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192682元、喪葬費20397元、醫療費160元、交通費200元共計213109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XX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齊XX當庭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從輕對其處罰。綜上所述,齊XX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如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因肇事車輛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人保財險齊齊哈爾市分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XX、房XX、房XX、房XX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交通費共計110360元。人保財險齊齊哈爾市分公司提出的因齊XX醉酒駕車,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個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齊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房XX、房XX、房XX、房XX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交通費共計11036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匯入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法院賬戶(收款單位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法院,開戶行齊齊哈爾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梅里斯信用社,賬號270400122000006673,用途法院劃執行款)。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楊曉華
人民陪審員 謝學智
人民陪審員 解全勝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翟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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