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東刑初字第59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2015-3-4)
(2015)牡東刑初字第59號
公訴機關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男,1986年出生。2006年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河北省秦皇島市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15日因尋釁滋事被牡丹江市政府決定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盜竊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東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經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以牡東檢刑訴(2015)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犯盜竊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維霞出庭支持公訴,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3日凌晨1時許,在牡丹江市東安區七星街旅店,被告人周××與被害人牟××一同在牟××租住的201室飲酒,期間周××謊稱有女朋友在橋北等他,讓牟××幫忙把其女朋友接到旅店。牟××信以為真,乘出租車去了橋北。周××趁機將牟××放在房間內的一臺筆記本電腦和一部佳能數碼相機盜走,被盜贓物共價值1799元。案發后,贓物被依法扣押發還被害人。2015年1月16日15時許,周××在牡丹江市解放路景福街網吧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的破案、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勞動教養決定書,扣押發還清單,收據,舊貨售賣人聲明,舊貨買賣合同,證人張××、王××、肖××的證言筆錄,被害人牟××的陳述筆錄,周××的供述筆錄,價格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預謀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刑罰。公訴機關指控周××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應予支持。周××有前科劣跡,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周××到案后能夠如實陳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量刑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500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 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陳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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