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牡東刑初字第212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2014-12-9)
(2014)牡東刑初字第212號
公訴機關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綽號小峰),男,1994年出生。2014年6月3日因毆打他人(本案)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東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1000元。同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東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經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以牡東檢刑訴(2014)1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向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5日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梁紅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星海,孫×到庭參加訴訟。2014年12月9日,因孫×家屬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部分經濟損失,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3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孫×與其朋友黃××等人在牡丹江市燒烤店二樓包間內吃飯,同在該燒烤店二樓大廳吃飯的被害人唐×與其朋友邊吃飯邊玩撲克,孫×認為唐×等人聲音吵鬧,遂對唐×等人進行辱罵,后使用空玻璃杯砸傷唐×左眼及鼻部。2014年6月9日,經鑒定,唐×鼻骨骨折、左眼部損傷伴眶壁骨折傷均評定為輕微傷。2014年7月28日經補充鑒定,唐×左眼部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無視國法,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本案在審查起訴階段孫×未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建議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孫×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孫×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3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孫×與其朋友黃××等人在牡丹江市七星街123燒烤店二樓包間內喝酒、吃飯,此時同在該燒烤店二樓大廳吃飯的被害人唐×與其朋友邊吃飯邊玩撲克,孫×認為唐×等人聲音吵鬧,遂對唐×等人進行辱罵,后使用空玻璃杯砸傷唐×左眼及鼻部。2014年6月9日,經鑒定,唐×鼻骨骨折、左眼部損傷伴眶壁骨折傷均評定為輕微傷。2014年7月28日經補充鑒定,唐×左眼部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
2014年8月18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孫×上網追逃。2014年8月19日,孫×在牡丹江市西安區網吧被寧安市公安局民警抓獲并臨時羈押于寧安市看守所。2014年8月20日,孫×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東安分局民警解回。
另查明,2014年12月9日,因被告人孫×家屬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部分經濟損失15000元并取得了唐×的諒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同時表示對剩余民事賠償部分保留訴權。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破案及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及無前科劣跡證明,住院病案,羈押證明,工作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吳××、曹××、張××、國×、張×甲、黃××的證言筆錄,被害人唐×的陳述筆錄,被告人孫×的供述筆錄,法醫鑒定書,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酒后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刑罰。公訴機關指控孫×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孫×被公安機關抓獲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考慮到孫×無前科劣跡,此次犯罪系初犯,庭審中的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其家屬已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量刑情節,對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洋
審 判 員 刁 琳
代理審判員 王 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陳天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