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愛刑初字第12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法院(2015-2-2)
(2015)愛刑初字第12號
公訴機關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XX,男。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涉嫌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5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郎XX,男。1987年10月12日因犯強奸罪被牡丹江市郊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2月27日刑滿釋放。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涉嫌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5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br>
指定辯護人王波,黑龍江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秦X,男。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涉嫌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5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br>
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牡愛檢訴刑訴(2014)1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XX、郎XX、秦X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許琳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XX、被告人郎XX及其辯護人王波、被告人秦X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XX在經(jīng)營牡丹江市愛民區(qū)XX清真熟食加工部期間,知道使用氫氧化鈉(工業(yè)火堿)浸泡羊頭、羊蹄可退羊毛。2010年7月,被告人楊XX掌握了使用生石灰、過氧化氫(工業(yè)雙氧水)浸泡牛肚分別可去肚毛和漂白的方法。2010年10月至2012年1月,楊XX使用上述方法分別加工羊頭、羊蹄各100余斤,并通過其妻張XX在牡丹江市XX經(jīng)營的柜臺銷售,銷售金額共計1400余元。
2011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楊XX購買了生石灰、過氧化氫、氫氧化鈉原料,將上述方法傳授給其雇員被告人郎XX,郎XX使用生石灰、過氧化氫加工熟牛肚共計2100余斤,并通過張XX經(jīng)營的柜臺及部分飯店銷售,銷售金額共計42000余元。
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楊XX將上述方法傳授給其雇員被告人秦X,秦X使用氫氧化納加工羊頭共計500余斤,羊蹄400余斤,并通過張XX經(jīng)營的柜臺銷售,銷售金額共計6500余元。
經(jīng)偵查,被告人楊XX、郎XX、秦X于2014年8月14日被公安機關在牡丹江市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XX、郎XX、秦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三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筆錄;證人張X甲、劉XX、李X、金XX、張X乙、張X丙、趙XX、梁XX的證言筆錄;辨認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破案經(jīng)過;楊XX、郎XX、秦X的戶籍證明;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質(zhì)量技術監(jiān)督檢驗報告;生石灰、過氧化氫、氫氧化納照片;銷毀清單;搜查筆錄;扣押及發(fā)還清單;牡丹江市質(zhì)量技術監(jiān)督局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定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XX、郎XX、秦X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依法予以懲處。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楊XX、郎XX、秦X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郎XX的辯護人提出的郎XX系從犯、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本案系共同犯罪,楊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郎XX、秦X系從犯,應對二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三被告人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的罪行,可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郎XX曾因犯強奸罪被科刑,可對其酌情從重處罰。根據(jù)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其無再犯罪的危險性,經(jīng)評估,宣告緩刑對三被告人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三被告人宣告緩刑。為嚴明國法,打擊犯罪,維護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制度、保護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XX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此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本院)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郎XX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此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本院)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
三、被告人秦X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此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本院)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長 張穎
審判員 孫鵬
審判員 王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 仇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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