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愛刑初字第31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2015-2-2)
(2015)愛刑初字第31號
公訴機關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辛XX,男。2000年7月24日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山西省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00年9月12日刑滿釋放。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愛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愛民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本院繼續取保候審。
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以牡愛檢訴刑訴(201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辛XX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戶春舒出庭支持公訴,書記員董玉龍協助工作。辛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27日22時許,被告人辛XX在牡丹江市愛民區XX小區X號樓樓前,因被害人榮XX與其姐榮X說話聲音大引起辛XX不滿,辛XX與榮XX發生口角并廝打在一起,被他人拉開后,辛XX撿起一根木棍照榮XX的頭部擊打一下致其暈倒。經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榮XX顱骨凹陷性骨折伴硬膜外積血、腦挫裂傷與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均評定為輕傷一級;辛XX右側鼻骨骨折評定為輕微傷。
經偵查,被告人辛XX于2014年10月28日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另查,被告人辛XX賠償了被害人榮XX經濟損失,并得到了榮XX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辛XX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其在公安
機關的供述筆錄;被害人榮XX的陳述筆錄;證人榮X、王XX的證言筆錄;辛XX的戶籍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破案、抓獲經過;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書;被害人榮XX、被告人辛XX住院病案;木棍照片;扣押清單;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和解協議書及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已定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辛XX因瑣事與被害人榮XX發生口角并廝打,后持木棍將榮XX頭部打傷,經鑒定構成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予以懲處。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辛XX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辛XX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辛XX曾因犯合同詐騙罪被科刑,可對其酌情從重處罰;辛XX持兇器傷害榮XX,可對其酌情從重處罰;辛XX賠償了榮XX的經濟損失,并得到了榮XX的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本院決定對辛XX從輕處罰。根據辛XX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無再犯罪的危險性,經評估,宣告緩刑對辛XX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辛XX宣告緩刑。為嚴明國法,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辛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 仇爽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