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愛刑初字第15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2015-2-12)
(2015)愛刑初字第15號
公訴機關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龍XX,男。2014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執行逮捕。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振宇,黑龍江牡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以牡愛檢訴刑訴(2014)1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龍XX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陶愛梅出庭支持公訴,書記員葛愉歡協助工作。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5日16時許,被告人龍XX酒后與其朋友盧X、溫XX租乘被害人曹XX駕駛的出租車。當出租車行至牡丹江市愛民區中華路與東海林街路口時,龍XX與曹XX因是否收取一元燃油附加費問題發生爭執并相互廝打,龍XX用拳擊打曹XX的面部致其受傷。經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曹XX外傷致鼻骨多發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余損傷屬輕微傷。
經偵查,被告人龍XX于2014年7月7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另查,被告人龍XX于2014年8月27日賠償了被害人曹XX經濟損失,并得到了曹XX的諒解。2014年12月29日曹XX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龍XX、盧X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2015年1月30日曹XX以龍XX、盧X已賠償其經濟損失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
上述事實,被告人龍XX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其在公安
機關的供述筆錄;被害人曹XX的陳述筆錄;證人盧X、溫XX、濮XX、耿X的證言筆錄;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書及住院病案;龍XX的戶籍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破案經過;協議書;刑事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已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XX因瑣事與被害人曹XX發生爭執并相互廝打,后用拳將曹XX鼻部打傷,經鑒定構成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予以懲處。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龍XX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龍XX的辯護人關于龍XX系初犯、偶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對龍XX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龍XX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對其從輕處罰;龍XX賠償了曹XX的經濟損失,并得到了曹XX的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根據龍XX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無再犯罪的危險性,經評估,宣告緩刑對龍XX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龍XX宣告緩刑。為嚴明國法,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龍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張穎
審判員 孫鵬
審判員 王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仇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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