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愛刑初字第17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2015-1-8)
(2015)愛刑初字第17號
公訴機關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房X,男。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愛民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被本院決定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以牡愛檢訴刑訴(2014)1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房X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于當日立案,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戶春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房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房X申領X銀行信用卡,用于分期付款購車。2013年4月4日,房X用該卡透支78800元購買汽車一輛。同年8月,房X將車輛出售,并將得款用于個人消費。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應還本金28455.57(每月應還款2188.89元),房X于2013年6月23日還款15640元,尚欠本金12815.57元。發卡銀行于2013年10月23日、10月24日、11月5日、12月8日等日多次催收,房X超過規定期限仍不歸還。2014年8月12日、20日,房X分別還款20000元、67414.80元,償還了全部透支款。
被告人房X于2014年8月20日到牡丹江市公安局愛民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房X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筆錄、信用卡明細記錄、X銀行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申請表及審批單、購車協議、銀行催收記錄和還款憑證、證人王XX的證言筆錄、房X的戶籍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已定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房X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數額較大,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后仍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房X犯信用卡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房X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房X系初犯,且在案發后還清全部透支款額,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房X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無再犯罪的危險性,經評估,宣告緩刑對房X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房X宣告緩刑。為嚴明國法,打擊犯罪,維護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保護國家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房X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張穎
審判員 孫鵬
審判員 王楠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仇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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