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愛刑初字第24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2015-1-8)
(2015)愛刑初字第24號
公訴機關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郎X,男。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劉福傳,黑龍江同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以牡愛檢訴刑訴(2014)1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郎X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于當日立案,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陶愛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郎X及其辯護人劉福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14日17時許,被告人郎X駕駛出租車行至牡丹江市愛民區北安街附近時,與被害人李XX因打車一事發生口角。李XX擋在郎X駕駛的出租車前與其理論,郎X先后兩次將李XX推倒在地,致其受傷。經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法醫鑒定:李XX左股骨頸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
經偵查,被告人郎X于2014年11月11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另查,被告人郎X的父親于2014年12月30日賠償了被害人李XX經濟損失,李XX對郎X的行為給予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郎X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其在公安機
關的供述筆錄、被害人李XX的陳述筆錄、證人賀X、于XX證言筆錄、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書及住院病案、郎X的戶籍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和解協議書及收條等證據
證實,足已定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郎X因瑣事與被害人李XX發生爭執后,將李XX打致輕傷,郎X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予以懲處。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郎X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郎X的辯護人提出郎X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可對郎X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郎X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郎X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根據郎X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無再犯罪的危險性,經評估,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郎X宣告緩刑。為嚴明國法,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郎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孫鵬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仇爽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