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愛刑初字第23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2015-1-8)
(2015)愛刑初字第23號
公訴機關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丁X,男。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愛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愛民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本院繼續取保候審。
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以牡愛檢訴刑訴(2014)1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X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于當日立案,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許琳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15日20時許,黑龍江省XX物流有限公司負責人杜X甲與被害人刁XX因擔保一事相約在牡丹江XX學院北門見面。杜X甲電話通知其兄杜X乙后,杜X乙與該公司金融部部長被告人丁X駕車來到該校北門。杜X乙與刁XX發生爭吵,丁X見狀用拳頭照刁XX面部猛擊數拳,將其打倒在地后又踢其數腳。經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法醫鑒定:刁XX雙眼鈍挫傷伴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評定為輕傷一級;鼻骨骨折評定為輕微傷。
經偵查,被告人丁X于2014年11月11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另查,被告人丁X于2014年11月27日賠償了被害人刁XX各項經濟損失,并得到了刁XX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丁X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其在公安機
關的供述筆錄、被害人刁XX的陳述筆錄、證人杜X乙、杜X甲、杜X丙、邵XX的證言筆錄、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
書、牡丹江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病案、丁X的戶籍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和解協議書及收條等證據證實,足已定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X因瑣事與被害人刁XX發生爭執后用拳擊打刁XX面部,將刁XX打致輕傷,丁X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予以懲處。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丁X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丁X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丁X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丁X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無再犯罪的危險性,經評估,宣告緩刑對丁X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丁X宣告緩刑。為嚴明國法,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丁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孫鵬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仇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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