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愛刑初字第4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2014-12-29)
(2015)愛刑初字第4號
公訴機關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X,男。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尋釁滋事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愛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7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愛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愛民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本院繼續取保候審。
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以牡愛檢訴刑訴(2014)1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X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陶愛梅出庭支持公訴。于X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4日2時許,被告人于X酒后行至牡丹江市愛民區,無故將停放在路邊的被害人孫XX的小型普通客車砸壞,造成經濟損失2980元;將被害人畢XX的小型轎車砸壞,造成經濟損失2800元;將被害人王XX的小型轎車砸壞,造成經濟損失1500元;將被害人張XX的小型轎車砸壞,造成經濟損失3038元。經群眾報警,出警民警在現場附近將于X傳喚至公安機關。被損車輛損失共計10318元,以上價格均經牡丹江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
另查,案發后被告人于X賠償了被害人張XX、畢XX、王XX、孫XX的經濟損失。四被害人對于X給予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于X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筆錄、被害人畢XX、王XX、孫XX、張XX的陳述筆錄、證人李X甲、李X乙的證言筆錄、于X的戶籍證明、公安機關抓獲、破案經過、牡丹江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被損車輛及于X的鞋底底紋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定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X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依法予以懲處。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于X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于X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于X系初犯,且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為嚴明國法、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于X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此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仇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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