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綏北利民初字第186號
——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2014-12-10)
(2014)綏北利民初字第186號
原告尤XX,女,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于寶祥,黑龍江祥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伍XX,男,漢族,農民。
被告于XX,男,漢族,農民。
原告尤XX與被告伍XX、于XX贍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尤XX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寶祥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伍XX、于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尤XX訴稱,被告伍XX系原告與伍XX(已去世)的婚生子,被告于XX是原告與于XX(已去世)的婚生子。原告在兩任丈夫去逝后,含辛茹苦將二被告養大成人,而二被告對原告的生活起居向來不管不問。無奈便于2003年再次嫁給現在丈夫董XX。幾十年來,原告的生活所需均是現在丈夫董XX負擔。而現在董XX已是74歲老人,原告已是79歲的高齡老人,不但沒有勞動能力,而且身體多病,僅靠董XX的子女支付贍養費用維持生活。原告曾多次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的贍養費用,但二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給付生活費、醫療費500元至原告百歲時止。
被告伍XX、于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尤XX是被告伍XX、于XX的親生母親。在二被告年幼時,二被告的父親就相繼去世。原告將二被告撫養成年后,又與案外人董XX再婚。現原告已經達到79歲高齡,因贍養問題與二被告發生矛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費、醫療費500元至原告百歲時止。
另查明,2014年黑龍江省農村居民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為人民幣6813.60元。
本院認為,此案系贍養糾紛。原告尤XX是被告伍XX、于XX的母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現原告已年近八旬,無勞動能力,且無經濟來源,作為原告子女的二位被告,贍養母親,給付贍養費是其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原告與二被告因贍養費用發生矛盾后,其生活費的計算標準應以黑龍江省的農村居民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數額為準,原告的醫療費應以實際支出為準。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伍XX、于XX自本判決書生效后每人每年2月1日前向原告尤XX支付當年贍養費人民幣3407.80元,至原告壽終時止。
二、原告如出現大病或去世,所需費用憑票據由二被告均攤。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二被告平均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鳳舉
代理審判員 柳長虹
人民陪審員 初洪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于文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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