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刑初字第8號
——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基層法院(2015-1-28)
(2015)八刑初字第8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68年7月5日出生于黑龍江省龍江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因本案于2014年2月18日被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對其被告人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人民檢察院以黑八林檢公訴刑訴(20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XX犯非法狩獵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常明君,被告人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春節前,被告人李XX為捕捉野生動物供自己食用,在沒有獲得狩獵許可的情況下,明知在八面通林業局施業區不得進行狩獵,仍然在八面通林業局紅房子經營所施業區16林班8小班內私設鳥網及獵套,鳥網粘住鳥類12只,獵套捕獲野生動物10只,共計捕獲野生動物22只,包括國家保護的有益或有經濟、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環頸雉5只、麻雀8只、沼澤山雀3只、大山雀1只及黑龍江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松鴉5只。被告人李XX于2014年2月18日向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被告人李XX的戶籍證明、投案自首情況說明、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物證鳥網、獵套及被獵捕的野生動物(照片);被告人李XX的供述與辯解;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檢測中心鑒定意見;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現場勘驗筆錄、被告人李XX的辯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XX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對公訴機關的定罪意見和量刑建議均予以采納。被告人李XX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量刑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XX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
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徐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黃波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