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刑初字第4號
——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基層法院(2015-1-13)
(2015)八刑初字第4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于黑龍江省穆棱市河西鎮,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黑龍江省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4年12月11日被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對其被告人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人民檢察院以黑八林檢公訴刑訴(20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常明君,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徐某為了淘金,在其承包的位于八面通林業局光義經營所施業區內的復墾土地上,雇傭李某某駕駛挖掘機對復墾林地進行挖掘,挖掉地表土層后,用挖掘機把下面的沙子放到自制的沙溜上,由其手工淘金。被告人徐某擅自改變復墾林地用途用于淘金,致使地表耕地破壞為沙地,共計非法占用農用地7950平方米(11.9畝)。被告人徐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被告人徐某的戶籍證明、被告人徐某的到案經過證明及投案自首情況說明,承包林地時的復墾協議書、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物證沃爾沃牌210挖掘機一臺、自制沙溜(照片);勘驗、辯認筆錄、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現場勘驗筆錄、被告人徐某的辯認筆錄;鑒定意見、八面通林業局資源科鑒定意見書、八面通林業局價格認證中心關于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等涉案土地價格鑒定意見書;證人李某某、劉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數量較大,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對公訴機關的定罪意見和量刑建議均予以采納。被告人徐某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量刑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占有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罰金從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完畢)。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
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徐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黃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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