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刑初字第2號
——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基層法院(2015-1-13)
(2015)八刑初字第2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1963年5月5日出生于山東省費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7日被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12月11日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人民檢察院對其繼續取保候審;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對其被告人取保候審。
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人民檢察院以黑八林檢公訴刑訴(201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盜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八面通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常明君,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0月初,被告人趙某某為建造晾曬面瓜籽的木架,在八面通林業局紅星經營所施業區9林班1小班內,持自家手鋸盜伐楊木169株,合立木蓄積3.0715立方米,盜伐柞樹17株合立木蓄積0.1775立方米,共計盜伐林木186株,合立木蓄積3.249立方米。其盜伐林木后將林木肩抗至承包土地周圍,于2014年10月15日用盜伐的林木建成八個木架。被告人趙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被告人趙某某的戶籍證明、案件經過證明及投案自首情況說明、檢尺野帳、扣押物品清單、發還清單、繳庫野帳;物證手鋸一把;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八面通林業地區公安局現場勘驗筆錄及被告人趙某某的辯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侵犯了國家森林資源的管理制度和林木所有權,且盜伐林木數量較大,已構成盜伐林木罪。對公訴機關的定罪意見和量刑建議均予以采納。被告人趙某某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量刑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管制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罰金從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完畢)
(管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止)
二,作案工具手鋸一把,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
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徐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黃波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