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41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2-3)
(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41號
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費金宣。
被告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與被告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負擔。
代理審判員 張尤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黃琴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