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35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2-2)
(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35號
原告單某。
委托代理人吳立新。
被告張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單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單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負擔。
代理審判員 張尤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黃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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