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山民初字第00143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3-20)
(2015)通山民初字第00143號
原告蔣某甲。
法定代理人樊某。
被告蔣某乙。
被告蔣某丙。
本院在審理原告蔣某甲與被告蔣某乙、蔣某丙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系其對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蔣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吳克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 袁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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