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初字第00178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2-28)
(2015)通余民初字第00178號
原告顧某。
委托代理人邢加彬,南通市通州區十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顧某與被告邢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顧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顧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顧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顧某負擔。
審判員 吳曉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袁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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