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初字第0265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3-17)
(2015)通余民初字第0265號
原告季某。
被告莊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季某與被告莊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季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季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季某負擔。
審判員 張翅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 陳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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