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0062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2-13)
(2015)通高民初字第00062號
原告張某甲。
被告張某乙。
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離婚糾紛一案。2015年2月13日,原告張某甲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甲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張某甲負擔。
審判員 鮑紅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黃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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