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180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1-27)
(2015)通高民初字第0180號
原告張某。
被告吳某。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張某訴被告吳某離婚糾紛一案。經審查,原告張某曾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判令與被告離婚,婚生子隨原告共同生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并于7月18日向原、被告送達民事判決書。現原告持原訴理由再次起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不得在判決書生效后六個月內再次起訴。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開戶名:南通市財政局,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西被閘支行,賬號:47×××82)。
審判員 步靜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范會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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