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0170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2-4)
(2015)通高民初字第00170號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吳建忠,南通市通州區(qū)競翔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
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與被告周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王某以雙方已協(xié)商解決為由于2015年2月3日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dān)。
審判員 鮑紅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 黃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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